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

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
(一)第27條之1規範不得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之情形,原規定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、性霸凌行為部分,增訂納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。

(二)第30條第2項有關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,明定溯及適用於該規定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之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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