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之1及第30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1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3411號令公布 2022-02-112022-02-11| 劉怡君劉怡君| 3:26 下午 Categories: 法規訊息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 (一)第27條之1規範不得聘任、任用、進用或運用之情形,原規定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、性霸凌行為部分,增訂納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。 (二)第30條第2項有關調查小組成員得全部外聘之規定,明定溯及適用於該規定107年12月30日修正生效前之情形。 法規連結 文章導覽 PREVIOUS Previous post: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出版「2022年性別圖像」NEXT Next post: 行政院辦理「挺身而進.女力交流-111年公私部門女性人才交流研習」 Related Post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教育部臺教學(三)字第 1100016368 號函修正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」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教育部臺教學(三)字第 1100016368 號函修正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審核及人才資料庫維護要點」,名稱並修正為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」 請點選此連結 :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人才資料庫審核及維護要點 Read MoreRead Mo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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